不履行合同的具體賠償方式和金額需根據(jù)合同約定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來確定。
1、繼續(xù)履行:一方不履約且合同仍可履行時,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依約繼續(xù)履行義務,以實現(xiàn)合同初衷。
2、采取補救措施:如質量不符約定,依約擔責;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時,受損害方可據(jù)標的性質與損失大小,合理選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等補救措施。
3、賠償損失:違約方未履約或履約不符約定致對方損失,常用此賠償方式。損失賠償額應等同違約所致?lián)p失,含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但不得超違約方訂立合同時可預見的損失范圍。
4、支付違約金:合同約定違約金條款的,一方違約需按約定支付。違約金數(shù)額可事先約定,若過高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適當減少,過低可請求增加。
5、定金罰則:當事人可約定一方付定金作債權擔保。債務人履約后,定金抵作價款或收回。付定金方不履約無權要回定金,收定金方不履約需雙倍返還定金。
在實際的法律糾紛中,確定不履行合同的賠償方式和金額,需要綜合考慮合同的具體約定、違約方的過錯程度、受損方的損失情況以及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等多種因素。同時,受損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jù)來證明自己的損失,以便獲得合理的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