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探視權的分配通常會考慮孩子的年齡、父母雙方的情況以及孩子的意愿等因素,以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父母的合法權益。
1. 如果雙方能夠協(xié)商一致,那么可以按照協(xié)商的結果來確定探視的具體安排,比如探視的頻率、時長、方式等。這種協(xié)商的方式比較靈活,可以充分考慮雙方的工作和生活安排,以及孩子的需求。
2. 如果雙方無法協(xié)商達成一致,法院會根據(jù)子女的年齡、健康狀況、學習生活情況,以及父母雙方的工作、居住條件等因素進行判決。對于年幼的孩子,可能會傾向于較多的短時間探視;而對于年齡較大、適應能力較強的孩子,則可能給予較長時間的探視。
3. 探視的方式也多種多樣,常見的有直接探視,即與孩子相處一段時間;還有間接探視,比如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保持聯(lián)系。
4. 在特殊情況下,如一方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行為,如吸毒、酗酒、虐待等,法院可能會限制其探視權。但這種限制通常是暫時的,在該方改正行為后,探視權可能會得到恢復。
5. 隨著孩子的成長和實際情況的變化,探視權的具體安排也可以進行調(diào)整。但無論是協(xié)商還是判決確定的探視權,雙方都應當遵守,以確保孩子能夠感受到父母雙方的關愛,健康成長。
總之,法律原則上保障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一方的探視權利。探視的方式和時間會根據(jù)具體情況進行協(xié)商或由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