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公證放棄是有效的。遺產繼承公證放棄是指繼承人在公證機構通過特定的程序,明確表示放棄對某一遺產的繼承權利。如果該放棄行為是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和程序要求,那么是有效的。
遺產繼承公證放棄通常需要繼承人親自到公證機構辦理,提交相關的身份證明、與被繼承人的關系證明等材料。公證機構會對繼承人的身份、放棄的意思表示等進行嚴格審查,確保放棄行為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繼承人不能親自到場,可能需要提供合法的委托手續(xù),由被委托人代為辦理放棄公證。
繼承人在作出放棄遺產繼承的決定時,應當是在充分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的基礎上,自愿作出的決定。如果繼承人是在受到欺詐、脅迫等不正當影響下作出的放棄行為,該放棄行為可以被撤銷。
遺產繼承公證放棄一旦生效,一般不能隨意反悔。但是,如果有證據(jù)證明放棄行為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情形,繼承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通過法律途徑申請撤銷放棄行為。
總之,遺產繼承公證放棄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下是有效的,但繼承人在作出放棄決定時應當慎重考慮,確保自己的行為是真實、合法、自愿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