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真方式簽訂的合同是有效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其中,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能夠有形地表現(xiàn)所載內容的形式。因此,傳真件合同被視為書面合同的一種,具有法律效力。
要使傳真合同有效,需滿足以下條件:
1.雙方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合同雙方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2.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必須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3.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合同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也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為確保傳真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議在簽訂傳真合同后,雙方應及時郵寄給對方并簽署非傳真的書面合同,以作為進一步的證據。同時,雙方應就傳真內容進行書面確認,并收集、保留其他能夠證明雙方以傳真方式簽訂合同的證據,如傳真收發(fā)憑證、相關信函、電子郵件等。這些措施有助于在發(fā)生糾紛時提供充分的證據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xiàn)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shù)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xiàn)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shù)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