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朋友借錢不還,應向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具體起訴步驟如下:
1、確定起訴地點:
首選是債務人的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需有證據證明其在此地居住滿一年。
若無經常居住地證明,則可選擇債務人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若雙方曾在借款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了管轄法院,如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等,債權人也可按約定前往相應法院起訴。
2、準備起訴材料:
起訴狀應詳細陳述借款事實、請求及理由。收集借據、轉賬記錄、聊天記錄、電話錄音等,以證明借款關系及未還款事實。
原告及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如委托他人或律師代理訴訟,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明。
3、提交起訴并等待受理:
將起訴狀及證據材料提交至選定的人民法院。法院將對材料進行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將予以受理,并通知開庭時間及地點。
4、參與庭審及判決:
雙方按法院安排參加庭審,就借款事實及證據進行辯論。法院根據庭審情況依法作出判決,如判決被告還款,被告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履行義務。
5、申請強制執(zhí)行:
如被告未履行還款義務,債權人可向判決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